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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专用标志

发布时间:2023-12-1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6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保险标志,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
伪造专用标志

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保险标志,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 动车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,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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